(2015)锦江执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商建峰与刘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建峰,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商建峰,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刘强,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商建峰与被执行人刘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商建峰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强向申请执行人商建峰返还借款250000元,支付利息(从2013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38元、公告费600元、本案执行费3983元。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套房屋,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商建峰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刘强应向申请执行人商建峰返还借款250000元,支付利息(从2013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38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商建峰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商建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商建峰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刘强应向申请执行人商建峰返还借款250000元,支付利息(从2013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38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