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高素娥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开发区支公司、李思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开发区支公司,李思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98号原告:高素娥,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路XXX甲。负责人:黄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思宇,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开发区支公司、李思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素娥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素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素娥负担(已交)。审 判 员 车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曲元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