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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42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龙头镇。被告被告雷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桔园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系城固县刘王岭小学教师,住该校。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雷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招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