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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文顶与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顶,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许文顶。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胡其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文顶与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前返还原告许文顶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原、被告之间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8540元,由原告许文顶负担260元,由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8280元。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之数于2015年2月1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许文顶,原告许文顶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文顶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78280元,申请执行费4218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小型汽车4辆,经查找未果,后本院在车辆登记部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和吴江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盛泽镇三环路北侧(圣塘村)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0××××474、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5)第0××××016-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4585、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5)第0××××016-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971、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5)第02××××16-3号)上述房地产已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间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另查明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盛泽镇三环路北侧(圣塘村)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且本院已委托评估。再查明,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因涉嫌骗取贷款,已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现处于侦查阶段。因无法确定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是否涉及追赃事宜,为此目前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的尚未审理结束的部分案件已中止诉讼,故现在尚未进入拍卖程序的被执行人财产也不宜处置,待处置条件成就后再行处理,若继续执行,可能有损相关当事人权益。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其仁现下落不明。故本案应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恢复执行条件出现,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财产拍卖完毕后,申请恢复并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吴江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因涉嫌骗取贷款,已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现处于侦查阶段,目前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的尚未审理结束的部分案件已中止诉讼,故现在尚未进入拍卖程序的被执行人财产也不宜处置,待处置条件成就后再行处理,若继续执行,可能有损相关当事人权益,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将来恢复执行条件出现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