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南铝合金轮毂厂、佛山市南海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中南铝合金轮毂厂,佛山市南海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9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盐步城区路段1号,注册号:440682400XXX。法定代表人:梁永辉。委托代理人高振汉,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黎国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嘉健,系原告员工。被告:广东中南铝合金轮毂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大转弯,注册号:44068200XXX。法定代表人:何兆章。被告:佛山市南海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盐步路段,注册号:440682400XXX。法定代表人:陈焯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嘉乐,系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员工。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泳梅,系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第三人: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合江套路195号,注册号:3700000XXX。法定代表人:连刚。委托代理人:王旭翔,系该公司法务。原告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南铝合金轮毂厂(以下简称“中南轮毂厂”)、佛山市南海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轮毂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振汉,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年10月26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嘉健,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一致确认:被告中南轮毂厂因1995年企业体制改革已将包括涉案股票作为出资的一部分入资被告中南轮毂公司,涉案股票的实际所有权人为中南轮毂公司,因中南轮毂厂原因而未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备案。中南轮毂公司以拥有(涉案股票)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共计532350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编号为:B880039304),按照原值1002000元转让给原告,用于抵销中南轮毂公司欠付原告6028840.17元债款中1002000元的等额债务。由于被告方原因,至今一直没有完成涉案股票转移过户至原告名下以及办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中南轮毂厂持有的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532350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编号为:B880039304)的股票权利(原值1002000元)归属原告所有;2、被告中南轮毂厂、中南轮毂公司履行将中南轮毂厂持有的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532350股的股票转移过户至原告名下所有的相关手续,以及提供相关资料;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由于历史原因,两被告无相关资料存档,请法院依法裁决。第三人述称,请法院依法裁判。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中南轮毂厂、中南轮毂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债务清偿协议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一致确认:中南轮毂厂因1995年企业体制改革已将包括涉案股票作为出资的一部分入资中南轮毂公司,涉案股票的实际所有人权人为中南轮毂公司,因中南轮毂厂原因而未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备案。中南轮毂公司以拥有的涉案股票按照原值1002000元转让给原告,用以抵消中南轮毂公司欠付原告6028840.17元债款中1002000元的等额债务。由于被告方原因,至今一直没有完成涉案股票转移过户至原告名下以及办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3、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发行部收据(NO020376)、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发行部收据(NO02037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中南轮毂厂于1993年11月15日经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发行部开户,以1002000元购入轻骑法人股15万股的股票。1994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具股票账户,股东编号:B880039304,姓名:中南铝金,住址:广东省南海县盐步广佛路大转弯。4、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名称等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已完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变更事项。5、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被告中南轮毂厂以“中南铝金”股东名称持有的532350股的股票事实。两被告及第三人均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合上述采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993年11月15日,被告中南轮毂厂经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发行部购入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5万股。1994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具股票账户,股东编号:B880039304,姓名:中南铝金,住址:广东省南海县盐步广佛路大转弯。2007年1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一致确认:被告中南轮毂厂因1995年企业体制改革已将包括涉案股票作为出资的一部分入资被告中南轮毂公司,涉案股票的实际所有权人为中南轮毂公司,因中南轮毂厂原因而未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备案。中南轮毂公司以拥有(涉案股票)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共计532350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编号为:B880039304),按照原值1002000元转让给原告,用于抵销中南轮毂公司欠付原告6028840.17元债款中1002000元的等额债务。由于被告方面原因,至今一直没有完成涉案股票转移过户至原告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另查明,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已完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原登记为中南轮毂厂持有的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532350股的股票权利应归属原告所有,中南轮毂厂及中南轮毂公司应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广东中南铝合金轮毂厂名下的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532350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编号为:B880039304)的股票权利属原告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广东中南铝合金轮毂厂、被告佛山市南海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上述股票过户至原告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手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9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回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劲雄二○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昊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