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伟豹与张海民、潼关县华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87-1号申请执行人郭伟豹。被执行人张海民,。被执行人潼关县华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民,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伟豹与被执行人张海民、潼关县华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民、潼关县华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潼关县华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潼关县支行的账户及存款,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