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会证与李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证,李昌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45号原告李会证,男,汉族,户籍地址居住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奎容,广东深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义,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会证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会证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会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淇(兼)书 记 员 孟 祥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