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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716号原告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定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昆,四川颂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法定代表人郑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