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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恢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黄秀华与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华,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黄秀华,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磊,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秀华与被执行人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秀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6015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秀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恢字第001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