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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吴正兴与熊文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兴,熊文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61号原告:吴正兴,男,汉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张莉珍,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秋萍,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第一被告:熊文彬,男,1982年08月19日出生,地址:湖南省双峰县。第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原告吴正兴与第一被告熊文彬、第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正兴的委托代理人张莉珍到庭参加诉讼,第一被告熊文彬经本院公告送达,第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吴正兴诉称:2014年08月19日06时50分许,被告一驾粤B×××××3小轿车由江北往惠南大道方向行驶,行至金山大道中洲中央公园路段时,与原告吴正兴驾驶由西往东横过金山大道的自行车发生碰撞,由此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惠州华康骨伤医院,至2014年09月27日出院,共住院39天,医生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期间,被告一支付医疗费15000元,被告二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6000元。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定期复查(出院后1、2、6、9个月),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被告一作粤B×××××3的驾驶者,被告二作粤B×××××3的承保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诉求,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62060.38元(详见赔偿清单,交强险范围内有限赔偿精神抚慰金)。2、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162060.38元变更为168571.34元,即增加6510.96元。第一被告熊文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第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针对原告诉求,我司应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我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贵院依法审核。为便于我司履行贵院生效判决,恳请法院将贵院账号附于判决之后或告知原告尽快来我司办理索赔事宜。二、原告诉求部分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核实:1、医疗费,应根据原告所提交的票据结合其实际治疗情况核算,我司已在交强险医疗项下向原告垫付医疗费6000元,故所剩余额为4000元,超过的部分,我司无需承担;2、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原告主张标准过高,请贵院参照当地标准结合原告实际住院、护理期限结算该费用;3、伤残赔偿金,原告并未提交户口薄等直接证据佐证其主张城镇标准依据,故应按照农村标准核算;我司并未接获贵院送达关于原告《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恳请贵院依法送达,我司愿就其诉请按照十级标准调解。三、我司对于本次事故无任何过错,且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见附件)第九条第(六)款规定,诉讼费、鉴定费属属于责任免除范畴,故我司不应承担,请法院依法驳回。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08月19日,熊文彬驾驶粤B×××××小轿车由江北往惠南大道方向行驶,行至金山大道中洲中央公园路段时,与吴正兴驾驶由西往东横过金山大道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正兴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18日,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441302(2014)第D0208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文彬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正兴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惠州华康骨伤医院治疗,共住院39天(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09月27日),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为:住院期间留陪一人,加强营养,全休3个月。原告出院后因左胫腓骨骨折术后畸形再次入院,住院11天(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5日),出院医嘱为:住院期间留陪人。原告第一次住院费39418.23,第二次住院费2060.43元,门诊费共计2357.38元;共计43836.04元。其中,第一被告支付15000元,第二被告支付6000元,余款原告自行支付。庭审中,原告称其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年12月31日以光湖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0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被鉴定人吴正兴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吴正兴左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成角>20o,均成九级伤残。3、被鉴定人吴正兴不存在必然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原告支付鉴定费2700元。另查一,原告户籍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自2011年6月份起随儿子居住在惠州市惠城区××惠泽××房。另查二,粤B×××××小轿车登记车主及驾驶员均为第一被告,该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当事人应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理由充分,结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被告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广西湖司法鉴定所系经批准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理,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43836.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100元/天×50天)、营养费2500元(酌定)、护理费5000元(100元/天×50天)、残疾赔偿金120771.6元(30192.9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酌情)、交通费1500元(酌定)、鉴定费2700元;合计193307.64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赔偿的含义,第二被告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已经支付6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费用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护理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88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7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73307.64元(193307.64元-120000),应由第一被告全责承担,第一被告已经支付15000元,第一被告还应赔偿原告58307.64元(73307.64元-15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纳。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第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吴正兴4000元。二、第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费用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正兴110000元。二、第一被告熊文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吴正兴58307.64元。三、驳回原告吴正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0元(缓交),由第一被告熊文彬负担445元,第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8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宪章审 判 员  欧阳琳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