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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俊英与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英,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911号原告杨俊英被告河北金棕榈工���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英与被告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