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新强与马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强,马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张新强,农民。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川,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强与被告马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强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强撤回对被告马川起诉。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杜诗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