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3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邓某某,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