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福州广度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堡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广度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堡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703号原告福州广度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堡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广度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堡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堡驹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都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A2-02,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初步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登记注册地为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XXX弄XXX号XXX室,该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上述地址可确定为被告住所地,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堡驹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建波审 判 员 张 哲人民陪审员 袁蔚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