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集运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集运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03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集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泰华大厦614栋法定代表人:王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22号。法定代表人:DAIWEI,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5420元,诉讼费50.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0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席 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