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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玉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玉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73号罪犯胡玉杰,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作出(2005)温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玉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5)浙刑一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5月11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1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浙刑执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7月6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8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胡玉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得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现累积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胡玉杰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玉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玉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