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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董红岩与被告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岩,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董红岩,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丽华,女,1958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永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红岩与被告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红岩委托代理人夏丽华被告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宝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红岩诉称,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购买了曲连科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街道源地委丰恒小区工会楼厢,建筑面积为57.69平方米的住宅。并于当日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供热关系要求与被告签订供热合同时,被告以该房屋于10年前欠被告热费为由拒绝与原告签订供热合同拒收原告交纳的热费,无奈只好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建立供热关系签订供热合同。被告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购买房子的原房主叫曲连科,其在1999年-2002年间欠供热公司热费的80%,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用户更名的应该在更名之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根据该规定我公司无法为原告办理供热合同的变更手续。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购买了曲连科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街道源地委丰恒小区工会楼厢,建筑面积为57.69平方米的住宅。并于当日将产权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要求与被告签订供热合同时,被告以该房屋原所有人曲连科在1999年-2002年间欠供热公司热费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供热合同的变更手续,原告为此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证复印件及被告陈述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自购买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街道源地委丰恒小区工会楼厢房屋后即取得该房屋接受供热的权利,被告作为该房屋所在辖区的供热单位有义务为原告供热,故原告要求与被告建立供热关系签订供热合同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提该房原房主在十余年前拖欠其供热费而不给原告办理供热合同变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应向拖欠方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应与原告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慧颖人民陪审员  张萃萃人民陪审员  曲丽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