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矿东与黄光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矿东,黄光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陈矿东,男。委托代理人戴晓春,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光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矿东诉被告黄光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矿东于2015年10月30日以已与被告黄光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矿东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利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渝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