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宁吉勇与冷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吉勇,冷鹏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宁吉勇,男,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陈立贺,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鹏,男,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吉勇与被告冷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吉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结束前的诉讼请求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吉勇负担。多收取的17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李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冷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