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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宁吉勇与冷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吉勇,冷鹏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宁吉勇,男,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陈立贺,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鹏,男,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吉勇与被告冷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吉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结束前的诉讼请求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吉勇负担。多收取的17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李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冷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