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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7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宇静与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静,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7457号原告王宇静,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镇罗营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宋朝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静与被告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王宇静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开庭传票,王宇静于2015年10月29日签收。但本院在开庭审理时,原告王宇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宇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宇静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宇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宁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