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8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012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90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某乙,女,汉族,1995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本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