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宋殿春与徐万贤、刘淑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256号申请执行人:宋殿春。被执行人:徐万贤。被执行人:刘淑波。本院作出的(2007)开民合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510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2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席 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