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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4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树春与被告郭宝廷、顾连玉、李树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369号原告许树春被告郭宝廷被告顾连玉被告李树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树春与被告郭宝廷、顾连玉、李树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