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磐安嘉华塑料有限公司、陈小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磐安嘉华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镇催字第5号申请人:浙江磐安嘉华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英。申请人浙江磐安嘉华塑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25878409、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吉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宁波龙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浙江磐安嘉华塑料有限公司、付款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2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磐安嘉华塑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爱军审 判 员 孙晓婷审 判 员 张凯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应晗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