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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萍与被执行人刘国峰、权俊豪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萍,刘国峰,权俊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徐萍,女,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国峰,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北大湖镇。被执行人:权俊豪,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萍与被执行人刘国峰、权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5日、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曹国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