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荣明与沁水县中村镇上峪村村民委员会、沁水县中村镇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明,沁水县中村镇上峪村村民委员会,沁水县中村镇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张荣明,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西乡县左溪乡河坎村人。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山西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水县中村镇上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中村镇上峪村。法定代表人姚书艳,沁水县中村镇上峪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浩,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水县中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沁水县中村镇中村村。负责人郭斌,沁水县中村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霍兵,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法定代表人原光辉,沁水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胡晓勇,山西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明与被告沁水县中村镇上峪村村民委员会、沁水县中村镇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明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9元,减半由原告负担33054.5元。审 判 长 崔俊豪审 判 员 王灵丽人民陪审员 霍建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