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张某。被告:崔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新迎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