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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张某。被告:崔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新迎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