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1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杨再果、莫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杨再果,莫夏明,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192-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48号。负责人周柳燕,行长。被申请人杨再果。被申请人莫夏明。被申请人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A座1705号房。法定代表人刘秋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诉被告杨再果、莫夏明、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担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6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莫夏明名下位于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10月30日止。二、查封被申请人莫夏明名下位于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10月30日止。三、查封被申请人莫夏明名下位于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10月30日止。四、查封被申请人杨再果名下位于房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10月3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白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