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赵玉柱与张福刚、冯晓红、高晓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柱,张福刚,冯晓红,高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柱,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张福刚,1975年2月28日,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冯晓红,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高晓新,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赵玉柱诉张福刚、冯晓红、高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福刚、冯晓红、高晓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70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商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