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378号原告:葛某,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杨某,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李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