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房岩香与金武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岩香,金武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岩香。委托代理人吴红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武星。上诉人房岩香与被上诉人金武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歆鑫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曲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岩香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房岩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