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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蔡淑英与黄巧凤、李丽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淑英,黄巧凤,李丽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885号原告蔡淑英,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巧凤,女,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港区。被告李丽珍,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丰泽区丰泽街保险大厦。代表人伍朝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淑英与被告黄巧凤、李丽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翠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雅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