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0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铁岭头支行、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洪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铁岭头支行,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洪卫,俞奕冰,俞思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030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铁岭头支行。法定代表人:黄熙。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洪卫。被告:俞洪卫。被告:俞奕冰。被告:俞思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铁岭头支行诉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洪卫、俞奕冰、俞思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铁岭头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范里春人民陪审员 祝连荣人民陪审员 俞锦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项 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