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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金红与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金红,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金红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金红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是其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没有其书面辞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其无奈中勉强接受,并没有注明其放弃向公司追究补偿、赔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剥夺其辩论权利,请求撤销(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718民事判决书,再审判令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其2500元经济补偿金,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承担。本院认为:2014年2月,杨金红与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系杨金红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2月8日起解除,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一次性支付杨金红人民币2000元,杨金红不再因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经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且协议书约定的支付内容也已实际履行完毕。鉴于本案劳动关系解除为杨金红提出,杨金红要求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杨金红的该项诉讼主张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杨金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金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