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亮与许劲、柯银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217号申请执行人王亮,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许劲,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柯银平,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45000元及利息65000并承担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劲、柯银平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亚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