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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杜某、汤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1990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汤某,1972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汤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浩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被告人杜某、汤某以牟利为目的,由杜某出资、管理、雇人上分及对账,汤某提供赌博机技术支持、对账等事宜,合伙在位于桃源县漳江镇浔阳路天蓝宾馆门面内经营电游室,设置“一网打尽”、“渔乐海洋”两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同月10日,桃源县公安局漳江派出所干警查获该游戏室经营者杜某及其他参赌人员,同月23日,桃源县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干警将另一经营者汤某抓获归案;经常德市公安局认定,上述两组游戏机为1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被告人杜某、汤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杜某、汤某平时表现一般,再犯罪风险率不高,其亲友和所在社区愿意对其予以帮教和监管,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赵某、张某、郑某、李某的证言,桃源县公安局桃公(漳)决字(2014)第1579、1581、1582、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游戏机及主块)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常德市公安局常公(治)行认字(2014)第15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本案线索来源及抓获材料,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汤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多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二被告人合伙协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杜某、汤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及同伙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均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可能性较小,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均无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熊 军人民陪审员  吴江明人民陪审员  滕钊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的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