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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潘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跃文,建湖县高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