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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陈飞与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XX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921号原告陈飞,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XX,男,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