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陈飞与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XX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921号原告陈飞,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XX,男,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