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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艳明与李云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明,李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云春,男,汉族。申请人李艳明与被执行人李云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云春根据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了27500元的赔偿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锦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