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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某某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肖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某某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审 判 员  王西江人民陪审员  徐亚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