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王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尹某某,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杜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