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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利民与肥城市顺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民,肥城市顺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767-1号申请执行人黄利民,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肥城市顺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利,该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肥城市。申请人黄利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肥城市顺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商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肥城市顺成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肥城市顺成商贸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四局云桂铁路项目部[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项目部]有债权850000元。该债权在诉讼中依法予以冻结,现需依法提取该笔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肥城市顺成商贸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四局云桂铁路项目部[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项目部]债权850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XXXXXXXXXX;行号:31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王福杰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崇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