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春涛、李某等与刘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涛,李某,刘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164-1号申请人:李春涛。申请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春涛,系李某之母。被申请人:刘堃。原仲裁被申请人:丁然。原仲裁被申请人:王文连。申请人李春涛、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刘堃、原仲裁被申请人丁然、王文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仲裁委员会(2012)武仲裁字第0001221号裁决,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时,发现被申请人刘堃已于2015年5月17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因此,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