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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华模诉何春花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模,何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583号申请人陈华模委托代理人王道贵被申请人何春花申请人陈华模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春花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华模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华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春花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陈华模之担保人任运友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蒙山街39号1栋2-6-3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德房权证市区字第C0033462/1-1号)。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