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曹莹、罗梦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97-2号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金穗大厦B座7层。负责人:刘天赋,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雪泓,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钘格,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莹。被告:罗梦琳。被告:湖北春江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谌汉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曹莹、被告罗梦琳、被告湖北春江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曹莹、被告罗梦琳、被告湖北春江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19元或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朱刚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楚河分理处账号17×××46的银行存款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97-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财产保全。现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冻结被告曹莹、被告罗梦琳、被告湖北春江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19元或等值财产。二、解除查封、冻结朱刚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楚河分理处账号17×××46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丽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