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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初字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凡孝诉被执行人张金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孝,张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初字53号申请执行人:孔凡孝。委托代理人:孔相菊。被执行人:张金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合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用车辆抵押并每月还款3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王尔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尚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