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初字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凡孝诉被执行人张金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孝,张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初字53号申请执行人:孔凡孝。委托代理人:孔相菊。被执行人:张金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合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用车辆抵押并每月还款3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王尔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尚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