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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锦涛与被告樊玉龙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涛,樊玉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49-1号原告:李锦涛,男法定代理人:李玉虎(系原告父亲),男被告:樊玉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涛与被告樊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樊玉龙驾驶的晋******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樊玉龙驾驶的晋******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慧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