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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琳与陆培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2033号原告刘琳。被告陆培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琳与被告陆培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己减半),由原告刘琳负担。审判员  曹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