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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破(预)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破(预)字第6号申请人: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区洪兴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林连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明连。2015年10月29日,申请人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查明:经审查申请人据以申请破产重整的证据--2015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该公司资产总计(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366638817.72元,负债合计(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345856693.10元,也即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不能证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也未提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关于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规定。根据上已援引的法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