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立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唐雨龙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立民初字第177号起诉人:唐雨龙,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袁文明,系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收到起诉人唐雨龙诉被起诉人敬洪、熊锋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被起诉人与起诉人约定,将广佛环城际1标明挖DK1+615---DK2+015工程(工程地:佛山市)分包给起诉人,起诉人为此向被起诉人支付定金人民币50万元,如被起诉人未将该工程发包给起诉人,则需赔偿起诉人2倍于定金的违约金即人民币100万元。后起诉人按时支付定金,但被起诉人并没有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起诉人。起诉人多次要求被起诉人退还定金并根据约定赔偿损失,但被起诉人却置之不理。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连带向起诉人返还定金人民币50万元及连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起诉人因与被起诉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而提起的诉讼,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返还的定金和支付的违约金均系因涉案建设工程而产生的,且涉案建设工程地位于佛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类案件系专属管辖。据此,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佛山市,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唐雨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少益审判员 郑 澎审判员 何秀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桦诗 来自: